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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工伤预防宣传》有关知识解读(二)

 工伤预防政策一问一答

1、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2、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多少怎么发放?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工资表
总额李四张三2000 三月
4000 2000 4700 2200 2500 四月
5、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我国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
6、自由职业者能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参加单位在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参加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实践中,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8、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由谁来受理?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做些什么?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10、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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