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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工伤预防宣传》有关知识解读(三)

 一、什么是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保险现行的政策法规是:
        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务院586号令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潍坊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待遇。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是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分别缴纳工伤保险。
四、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目前该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企业可以与返聘人员协商约定,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通过选择参加其它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五、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哪些情况下职工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违反公司操作规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管其本人是否有过失,只要不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八、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九、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选择)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不提供不影响受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申请时提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十一、工伤认定去哪里申请?
        (1)地址:寒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科
        (2)县市区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十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职业病和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享受27-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经本人提出,七至十级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社平工资的36-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社平工资的22-4个月;
        (八)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配偶40%、其他亲属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加发10%。供养范围: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十三、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十四、本人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待遇越高。
寒亭区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0536——703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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